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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是否擁有一塊四周無路可行的「袋地」?當周圍地都是私有地時,除了協議通行外,您只能透過法院判決通行權,這部分本公司已另有專文論述,敬請參考。但是,如果周圍地都是「國有地」時,該怎麼通行,則略有不同,以下說明之。

一.   地通行的目的,主要是在使袋地的利用價值提高,有助於整體社會經濟發展,有其公益上的目的,因此,如果能將未做公用的國有土地提供民眾申請袋地通行,既可以活絡私人土地使用,也 可以提高國有地利用效率,以增加國庫收入,對私人及國家都有益處。

 

二.   因此,民眾如果因為袋地關係無法通行至公路,且周圍地屬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時,您可以依照《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》,向國有財產署申請通行,國產署在會勘後,會找出最適當的方法允許通行,並一次收取50年或60年的通行權償金。

(一)   首先,所謂「袋地」是指土地周圍和周邊道路並不相連,以致無法作為通常使用的土地,或雖與公路有聯絡,其聯絡並不適宜、不敷建築基本需求或通行有困難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 地。

(二)   日前修正的《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》,放寬提供袋地通行的規定。亦即,國有袋地的承租人,可以申請通行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,而民眾申請通行的土地,如果已經有使用權人,在徵得使用權人的同意後,也可以通行使用。此外,得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申請人為袋地使用權人,包括所有權人、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不動產役權人、典權人、承租人及其他利用權人。但不包括國有袋地之受託管理人及綠美化認養人。

(三)   辦理機關會審查土地相關位置、地形、地勢及用途等,選擇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認定通行範圍。

(四)   袋地申請通行國有地的民眾,經核准後,必須按申報地價的5%,繳交通行權償金,原本規定一次收取5年償金,但因道路使用應為長期,因此法規修正時,改為一次收取50年或60年的償金,且可分期繳納,期限屆滿即不再收費。日後如道路無法使用時,民眾也只需把國有地騰空後返還給政府,政府也將無息退還剩餘年限的「通行權償金」。

(五)   但是,如果是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,核發建築執照者,則按同意通行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百分之三十,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六十年之總金額,一次計收,不得分期繳納,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。

 

三.   不過,民眾向國產署申請由國有地通行,有些限制

(一)   若申請人所有土地原本比鄰道路,卻將該部分出售給他人,該民眾就無法回頭要求國產署提供通行權,因為這是民眾自己的行為形成的袋地。

(二)   如果鄰近的國有地有其他用途,例如已有核定計畫、用途或處理方式,國產署也可能會拒絕提供通行。

 

好友人數

引用:http://goo.gl/CzkiQZ

標籤: 不動產國有地袋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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